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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近亲的概念我一直不是特别的理解,有时候说舅舅叔叔姑妈这种也算,有时候又说不算,到底近亲属的范围指的是哪些人?

  在家庭中所处关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不同,其中尤以“近亲属”的影响最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说,是一个逐步限缩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民法典》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家庭成员”则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范围较上述两者进一步缩小,接近与社会学中的“核心家庭”的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哪些人是家庭成员?法条中并未明确,《民法典》出台后,这对家暴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俗话说“娘舅亲,辈辈亲,砸断骨头连着筋”,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姑姑、舅舅就不是近亲属了。法律上近亲属的范围和社会公众的感知存在差距。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两者的效力是否应作出区别规定?

  …….

  这些问题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时关注的问题。

  建议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22条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第822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看来,我国法律关于亲属,尤其是近亲属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这与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范围不一致。另外,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例如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这容易导致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扰。

  张伯军建议

  统一明确近亲属范围,特别是民商事领域的近亲属范围,尤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

  按照第822条第3款的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说,如果不设“共同生活”这个前提条件,那么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也应该是近亲属。现在许多家庭都不是老少三代传统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大部分都是小家庭自己单过,甚至是和老人“一碗汤”的距离。所以对近亲属的概念还是范围要从宽一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说,关于近亲属规定的范围有点狭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家庭,按照这条规定,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就被排除在近亲属范围之外。

  这是否会和老百姓关于近亲属的观念违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2条第1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建议对什么是配偶、什么是血亲、什么是姻亲有一个定义,不能认为这些概念大家都普遍认知,因为这是该编的基本法律术语,应该有明确界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近亲属之外的亲属之间就没有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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